|   日期:09-11-28
电子证据的特性概括来讲大致可以分为:无形性;客观真实性;可修改性与易破坏性;可保存性;可复制性;存在性、多样性和可活动性。 ①无形性 由于电子数据的保存方式只有两种:计算机存储器(一般认定为硬盘)和计 算机外部存储介质(磁盘、光盘等),但其数据的实质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但其可通过计算机体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我们通称他们为数据。数据本质上是对客观事物特征的一种抽象的、符号化的表示,即用一定符号表示从观察或测量中收集到的基本事实。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6 ②客观真实性 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 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③可修改与可破坏性 由于电子证据的实质为数据的集合,有限公司 。而数据又是以“bit”而存在的,是非连 续的,数据被人改动、伪造不易留下痕迹,如果没有副本或是映象文件就难以查清,而且计算机的错误的操作,硬件的损坏,病毒的入侵,黑客的盗取会使电子证据失去其法律效力,即无法成为证据。7 ④可保存性 虽然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与可破坏性,但并不影响电子证据的保存。我们可 以将电子证据制作成为映象文件或存储入外部存储器(例:光盘),对与案卷 的保存与整理带来极大的方便 ⑤可复制性 电子证据可精确的复制,而且复制品和原件无任何差异。 ⑥电子证据具有存在性、多样性和可活动性 由于计算机在网络上都具有唯一的IP地址,每次使用均会留下使用活动的记 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还会自动保存发件人的发送时间、邮件地址及发送计算机的IP地址。电子信息可以表现为文字、声音、图象等多种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具有存在性、多样性和可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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