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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网友呼吁财产分割应偏向保护弱者

时间:2011-11-19 14:46来源:了了如风 作者:孙志宏艺术馆 中国法律网
自8月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有关条款连日来引发网友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多数网友认为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新司法解释很合理,符合物权法,尊重婚姻双方的利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此外,网友们还分析此次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呼吁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不少网友认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过于强调经济属性,淡化了婚姻感情基础。网友“五云”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女性的经济地位、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女性离婚后可能会陷入窘境,不仅不能保护婚姻中的弱者,反而让她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样对于家庭对于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网友“谢丽华”认为,婚前房产条款对妇女是极不利的。从夫居是我国基本的婚居模式,只要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就会被扫地出门。这样降低离婚成本,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网友“美白达人”说,新的解释不过强调了婚姻的经济属性,奠定了经济在婚姻生活中的强势,淡化了亲情、感情、爱情的婚姻基础,这个解释会给婚姻带来冷冰冰的经济枷锁,给婚姻带来更多的伤痛,可以预见婚姻破碎率会更高。从事妇联维权工作多年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认为,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对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弱。

  一部分网友认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尊重了婚姻中双方的利益,可有效遏制一部分人利用婚姻来谋取利益的现象。网友“大般若”说,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网友“jolie216”说,新婚姻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愈演愈烈的看房嫁人或者骗人风气,明确了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法律的明确有利于当事人按着确定的预期行事,看着公司。有助于净化趋向乌烟瘴气的婚姻秩序。网友“兮兮”说,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这条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一部分人利用婚姻来谋取利益的现象,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网友“非同一般”认为,在备受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网友分析此次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有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择偶观,影响到父母们生儿育女的心态。有网友认为,今后,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网友“J.ean”说,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有的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带来择偶观的改变。网友“琴弦锈了”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让人们懂得放弃缺乏感情基础的有房有车的“富二代”,转向情投意合的“潜力股”,这对男女都是普适平等的利好。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将会使父母们在心态上有所改变。网友“lucky2012”说,此前众多父母戏谑生了男孩就是“建设银行”,生了女孩就是“招商银行”,看来这条新规的出台,将“招商银行”也变为了“建设银行”,生儿生女一个样,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大家机会均等。丈母娘给自己闺女买的房,闺女离婚后,女婿也只有净身出户。

  网友们希望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网友“孙瑞灼”说,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护弱势一方,而不是只保护有产者的利益。但是,从婚姻法“新解释”中我们没有看到这种理念。网友“佐伊蘭”说,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恐怕会实行很长一段时间,只希望那些实践司法条文的法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多考虑弱者的处境才好。网友“oliva”说,在国外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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