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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间:2011-11-19 18:20来源:史宇心理医生 作者:快乐莹莹 中国法律网

  根据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法的大多数国家在其一般条款中采纳了相同或者近似的界定,运用诸如“诚实交易惯例”(如比利时、卢森堡)、“诚实信用”(如西班牙、瑞士)和“善良道德”或者“善良风俗”(德国、希腊、波兰)之类的术语。在没有特别立法的国家,法院采取诸如“诚实原则和公平交易”或者“市场道德”之类的术语界定不正当竞争(如美国)。[2](P75)可见,各国基本都是将违反诚实惯例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在概念中直接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德基准,但是该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此不难得出,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道德基准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附赠式有奖销售本应当是合法的竞争行为,但是当其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后是否可能会违反这些原则而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如果说小额的附赠行为是经营者的一般的赠与行为的话,那么巨额的附赠式销售行为的性质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满就送”活动为例,当消费满三百元就可以获赠高达一百五十元甚至以上的购物券时,该附赠行为实质上就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而是一种买卖行为。从会计实务操作上而言,经营者都是将商品赠品的价值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而不是计入经营者销售主商品所得的利润之中。[3](P97)这样从一方面说,商业赠品与一般商品的会计入帐没有不同,附赠行为在经济行为上就等同于买卖;从另一方面说,经营者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羊毛出在羊身上”,经营者通过会计处理的方法已经悄悄地把赠品的价值转移到了主商品之中,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4]因此,消费者所获得的购物券并不是由商场赠与的,而是由消费者自己所购买的。小额的赠品还可能是商家为了促销而赠与消费者所搞的噱头,高额的赠品就绝不会是商家某天的突发好心了。从这个角度来说,高额的附赠行为实际与搭售存在着相同之处。消费者在购买主产品时实际也购买了受赠的产品,虽然商家并没有强制性地搭售受赠商品,但是由于高额的购物券的诱惑,使得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不自觉地购买一些并不完全需要的商品,或者是如果没有附赠行为就绝对不会购买的商品,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搭售。这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高额的附赠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赠与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第一,在高额附赠式有奖销售中,行为主体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经营者无论是在经济实力、商品交易信息还是在经验上都有着消费者无法超越的优势,双方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第二,附赠行为具有营利性的目的。经营者通过高额的附赠行为,诱使消费者放弃与其他经营者交易而选择与之交易,以扩大自己的商品销售并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赠与消费者一定数量的赠品并不是附赠行为的主要目的,而只是促销的一种手段而已。第三,附赠行为本身具有营业性。消费者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往往是将赠品价值与商品价值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并可能因为赠品而忍受一定的不利益,如在“满就送”活动中,为了凑足三百元的消费额而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商品或者是相对更为昂贵的商品。事实上,商场中的很多商品的标价就具有十分的技巧性,通常末位数都是九或者八,消费者在购买了主商品后发现只需要少量的数额就可以获赠,有时甚至只差一元钱,于是消费者就会购买商场中的一些小货品如袜子、手套等,这样的附赠又带动了商场中小货品的销售。仔细分析,这实在是有违商业道德,有不适当地引诱消费者之嫌。

  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在法律逻辑上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极容易构成不正当削价竞销行为。不正当削价竞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时期内实施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商品的行为。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对销售鲜活商品有效期将到的积压品、季节性降价、歇业转产的削价销售允许外,其它的削价销售均被视为不正当削价竞销行为,被法律禁止。[5](P108)这就要求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商品价格减去附赠的赠品的成本价格所得的差额应当高于没有附赠销售的商品(主商品)的成本,否则就是低于成本价销售。但是,由于附赠的价值越来越大,使得商家很容易陷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泥沼中去。例如满三百送二百的附赠行为,就要求消费者实际购买的主商品的成本低于一百元,否则商场就是在无利润甚至是赔钱销售,这就构成了削价竞销。因此,赠品的价值越高,附赠行为就越可能构成不正当的削价竞销。其次,当经营者举证证明自己在赠送给消费者如此高额的赠品后还是有利润空间时,就有可能违反《价格法》的规定,不正当地牟取暴利。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九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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