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人类社会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争议和争端,自古以来,人们发明了许多方法,如神明裁判、协商、谈判、调 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等。几千年来,这些方法对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争端,我不知道公司。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和进步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些方法中,最具权 威、最为严格、最为正统的当属司法诉讼。但是,由于它的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等等,使一般案件和一般当事人不愿或不敢涉足。而仲裁以它给当事 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程序灵活便捷、减轻讼累、费用低廉、可以自选仲裁员、保密性强、一裁终局、法律保障执行等优点,受到世人青睐并被广泛采用。人类进入 20世纪后,仲裁逐步发展到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2011糖尿病最新疗法。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此同时,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地区规 则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 我国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我们称之为涉外仲裁(见《仲裁法》第65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等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304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后经两次更改,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还有一个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它成立于1959年,专司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这两 个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在国际仲裁界享有较好的声誉。特别是我国1986年12月参加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1994年8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我国涉外仲裁法制建设蓬勃发展。 如何保障我国涉外仲裁的合法进行和对裁决的顺利执行,以及正确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我国内地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和执行工作。据了解,1998年至 2001年,内地法院共执行涉外仲裁案件1474件(其中涉台案件36件),执行标的额129.2亿元人民币,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 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和监督涉外仲裁工作,不断总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对涉外仲裁和执行的有 关问题作出大量的司法解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仲裁立法,促进涉外仲裁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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