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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经典案例点评2

时间:2011-12-17 13:18来源:真情告白 作者:梦痕 中国法律网

??案例一:福州市天元山庄小区现有车位只售不租,每个停车位售价约10万元。部分业主嫌价高不愿购买,把车停在小区内公共道路上,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买车位就不能将车停在小区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不断升级。2007年5月28日傍晚,物业人员甚至把拒买车位的三十多位有车业主堵在家门口三个多小时。
??案例二:2007年9月份以来,福州“金钻世家”小区业主也因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从每月60元提高到260元而与物业公司发生多次冲突。
案例三:2008年1月,福州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商定:委托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的委托管理小区公共停车位;小区公共停车位每月能收取1300多元停车费;除支取小部分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其余部分收入作为小区维修基金;该项收入情况每年定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代表可予以监督。
??另据了解,2001年福州市物价局曾专门就小区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问题发文,糖尿病眼病食疗。文件规定:地面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公共停车位的收入主要用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其他开支。
上述三个案例反映了各方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不同认识。大多数业主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管理费”内含地租,物业只能提取管理费用,其余归全体业主。而那些有车的业主却认为,自己做为共有人把车停在小区内根本不应被收费。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物业公司以管理费名义收取小区停车费,且成本支出都在物业公司一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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