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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版权问答:老大妈剪福娃送朋友是侵权吗?

时间:2011-12-29 23:36来源:晴心 作者:菲儿 中国法律网

读者刘洋来信:

  我们都很喜欢北京BEIJING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我们街道有一位老大妈剪纸水平很高,很多同事和邻居都请她用彩纸剪成福娃,带回去送朋友。请问,我们这样做是不是符合保护奥运版权的规定呢?

  半年前我从本市一个/服装/市场上买了几件有奥运标志的运动衣,自己和家里人都穿了。过一段时间再去那里看时,听说这个摊位卖的/服装/是假冒的。我还能再穿这件带有奥运标志的衣服吗?

  答复:

  刘先生所说的将剪纸福娃送朋友,如果只是出于喜爱福娃而欣赏,不是侵犯奥运标志权。我不知道公司。但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侵权行为。老大妈剪福娃送给别人,不能获取利益,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穿假冒奥运标志的/服装/,其实是最终消费者使用侵犯奥运标志权的商品是否侵权的问题。目前的法律law并没有规定这种最终消费者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且这种使用行为也不是商业性使用。但是,保护奥运版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当自觉抵制侵权商品。

  相关链接: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的为商业目的使用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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