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知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沛润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崇安街18号半岛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相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宁,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糖尿病肾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德,男,汉族,1943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城北区友爱北路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中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中龙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看着公司。张向东(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能源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小区126栋。 法定代表人:吴治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农工产品购销服务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3号。 法定代表人:韦永上,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商业犯罪 。广西老年旅游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让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海外旅游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姚慈林,该公司总经理。 共5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