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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无需一概实行听证审查

时间:2012-01-13 02:25来源:李臣华艺术 作者:逐鹿中原 中国法律网

    执行异议无需一概实行听证审查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1/12 推荐执行法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时至今日,各地方法院在落实这项规定过程中,为了强化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般均出台规定要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要公开举行听证,并将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到执行当事人。笔者认为,对所有执行异议实行听证审查实有矫枉过正这嫌,正确的做法是对各种异议的审查应当区别对待,有些实无举行听证的必要。
      异议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异议和程序异议,提出程序异议的目的在于变更或撤销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而实体异议则是为了对抗或消除。前者如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有关于财产豁免执行的解释,如果被执行人就法院执行其应豁免的财产提出异议,法院也理应审查。此外,程序异议还有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人员未依法采取措施提出的异议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实体异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行听证审查在目前是必要的;放眼国外,一般对此类异议称为异议之诉,按审理程序进行审查,制度更为周全。但是,程序异议的审查可以不进行听证。因为,执行程序本质上是为了保证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既然实体权利已经确定,所以在制度设计上以以效率为主要原则;这是明显有别于审理程序上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目前,公司。所谓的执行听证基本上类似于审理程序,操作起来既需要更多审判资源,又需要更长的时间,在法理上实与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相悖,此其一。其二,程序异议一般都不太复杂,直截了当,并无再通过严密的程序细加审查的必要。其三,从目前执行力量的配备上看,执行员一般占所在法院的法官比例都不大,不同程度地面临人员短缺问题;所以再去耗用专门的官去听证审查大量的异议是难以实现的,制定异议审查制度的初衷也会流于形式,保护异议人的权利亦只会沦为纸上谈兵之事。

      (作者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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