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应注意的问题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1/12 推荐执行法律师:案情:王XX故意伤害张XX一案,一审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王XX赔偿张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鉴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后王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公司。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生效后,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XX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张XX提供的线索,作出民事裁定,对王XX所有的一套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予以查封、拍卖(或变卖)。2004年10月10日,案外人李XX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于2002年4月20日以元的价格购买了法院查封的房地产,并于2003年8月18日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故法院无权查封该房地产,要求撤销查封裁定。 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案外人对执行的房地产提出异议的情况,这很正常。以往遇到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由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继续进行执行;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这种做法,为法律所允许,毋庸置疑。但司法实践中,你看公司。由于认识水平的差异,有些执行人员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偏差,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做法还不太规范,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还不够好,为了确保房地产案件的顺利执行,下面,笔者就房地产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时,执行人员应注意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大家共同商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应认真、全面地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针对案外人李XX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在李XX提提供了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和房地产转让协议等有关材料后,执行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将有疑点的地方一一排列出来,制定出调查提纲,并为了防止相互之间进行串通,立即在同一时间组织几路执行人员分别找有关的人员进行了谈话,取得了第一手资料,然后进行梳理,发现了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到底是买卖还是抵债不清楚。公司。 1、异议人李XX在2004年10月10日的书面异议中称,本院所查封的房地产为他2002年4月20日购买,双方签订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法院05年1月28日的谈话中,其却称,是王XX以房地产抵债的,不是买卖。 2、在法院05年1月28日和王XX之妻郭XX的谈话中,郭XX称,以前借过李XX钱,后因李XX要钱,把房地产给了李XX;而在本院04年9月28日和05年1月20日和王XX的谈话中,其却称,房地产是卖了。 (二)房地产价值不清。 异议人李XX称,房地产价值为元;而在本院05年1月28日和王XX之妻郭XX的谈话中,郭XX称,房地产具体钱数她记不清了,是多元,可能是元,合同上写的是元,差额部分李XX断断续续付给她,在03年8月18日公证时将钱付清了;在2004年9月28日和 2005年1月20日本院和王XX的谈话中,当问到房地产卖了多少钱时,李XX称,卖了多少钱他不清楚。 (三)房地产转让给谁不清楚。 在本院05年1月28日和李XX的谈话中,其称,王XX分两次从他手上借了元用于娃上学,还了3000元后,下余部分王XX说他没有钱用此房地产抵偿他的债务元,在2002年2、3月份和王XX及其妻子郭XX说好,在2002年4月20日签的合同;而在本院2004年9月28日、 2005年1月20日和王XX的谈话中,当问到房地产卖给谁时,王XX称,他不清楚,只知道卖给城里一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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