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问题!
时间:2012-01-16 03:46
来源:鱼虫子
作者:爱你妈
中国法律网
- 回复时间:01-14 20:05
-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公司。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想知道 股权转让。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十发以上、 *** 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 *** 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 *** 、弹药、爆炸物的,以 *** 、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非法存储10公斤以上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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