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2-01-16 13:56来源:千秋小次贝 作者:迁西付艳会 中国法律网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6月22日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使其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政府职能。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三、邮政服务网点统属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邮政支局(所)及服务网点的设置标准(即服务半径0.5-1公里或服务住户1000户)、建设标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房屋开发商对以上的建设用房,应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没有邮政网点的规划不予审批。

  四、凡有社区服务功能的新建住宅小区,在方案设计和认证中,均必须按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或邮政服务站及信报箱(群、间)等邮政配套设施,否则,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将不予批准。凡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上述设施的,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邮政部门将不予通邮。

  五、信报箱(群、间)是保障用户接受邮件的专用设施,关系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使用权归邮政企业所有,除邮政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内投放任何物品。

  对已建成的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的,看看上市公司 。应由房屋开发商负责设置,建设、邮政等部门应要求开发商限期落实此项工作。对难以落实开发商的居民新村、小区,应由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无物业管理的,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邮政企业及房屋所有者共同负责设置;已纳入市政府“平改坡”工程的居民新村,信报箱(群、间)的费用由改建单位承担。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无物业管理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邮政企业及房屋所有者共同承担。

  六、邮政信筒(箱)、邮亭(报刊亭)是邮政通信的服务设施和网点,邮政企业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进行设置,如车站、码头、集市、医院、旅游点、公园、大专院校附近以及居民新村、闹市区、市中心路口,在主要街道和马路两侧可根据人流量按每0.8-1公里进行设置。市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2000年12月28日省文明办、建设厅、公安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告》(苏邮联[2000]27号)的要求,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

  七、邮政支局(所)及服务网点、信报箱、邮亭和其他邮政设施受法律保护。因建设需要拆迁,拆迁人应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满足原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重建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