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公司。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公司上市 。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J楁皂崖) 5:i夡#蓅畡槣犳G銴O>_玹d,荤=fT鶒矬x 癅銈X;\7y粝ZXh嚊勃桺!绕g炻42熡泓}>际湦;u乴d&雂8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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