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可否拒赔“交强险”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24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2007年8月10日,原告某农林学院对其所有的雪佛兰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9月15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5月30日,原告驾驶员马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发生追尾,造成马某、丛某两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情】2007年8月10日,原告某农林学院对其所有的雪佛兰轿车在被告某财产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9月15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5月30日,原告员马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发生追尾,造成马某、丛某两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7月14日,原告与受害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元。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拒赔,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评析】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醉酒驾车是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原告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应当明知不得酒后驾车这个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通过阅读相关条款即可对此予以理解,已经无需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换言之,保险公司履行提示投保人阅读义务之后即可推定投保人了解保险条款关于醉酒驾驶免责的规定,应视为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再者,对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如通过保险理赔得到保险救济,一方面势必会放纵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的发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势必将肇事者的法定责任推卸给保险人,事实上 公司法全文。把自己的违法成本转嫁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的资金来源于广大投保人的投保,这样就会转嫁由广大投保人负担,进而间接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使违法行为间接获益,由此将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因此,由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原告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的,已经发生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人已对该条款明确说明,原告不得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某农林学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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