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本律师代理余某、杨某将武某某的父母张某、武某,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起诉到法院,按照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索赔14万元。公司。庭审中,各被告均称余某某的死亡是自己掉进坝塘里的,余某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后一审法院以武某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的生命没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坝塘虽然没有安全设施、警示标志,但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对坝塘的安全注意义务仅仅在于保障坝塘灌溉、防洪、泄洪,余某、杨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驳回了余某、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本律师继续作为代理余某、杨某的二审代理人,通过二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武某某的父母张某、武某没有尽到监管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自己的子女带上别的未成年人到危险场所时,采取放任的态度,从而发生了余某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作为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的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物品具有设置警示标志、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最基本的义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余某某的父母余某、杨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于是判决张某、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余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尽管最后的结果赔偿虽然不尽人意,可是各方当事人均被判决承担了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平合理地承担各自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