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是以韩某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比一下 公司法全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另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韩荣銮在案发时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从某区某中学处收取占地款的行为,是执行村委会安排的工作、属于履行村委会会计职责的工作,不是法律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韩某某不是贪污罪的主体,故不构成贪污罪。韩某某擅自挪用村集体的款项归个人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认定韩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