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埃及的现行公司法全文啊?谢谢了! 如果正确的话再追加100分。 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 执行条例(摘录) 公司法: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 总局:货币市场管理总局 部长:经济部部长 总署:公司总署 第一部分公司成立 第一章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的成立 第一节总则 第1条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少于3人。合股公司的合伙人不应少于2人,其中1人应为合作负责方。 第2条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的初步合同和章程应与部长令颁布的合同和章程范本一致。 第3条公司初步合同和章程经批准后应进行公证。 初步合同和章程的批准费用为发行资本的0.25%,最高限额为1000埃镑。公司初步合同和章程以及公司注册后一年内的抵押和贷款合同免收印花税。 第5条股份公司应以公司成立目的命名,不应以股东姓名命名。 合股公司应以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6条上市股份公司发行资本不应少于50万埃镑,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应少于发行资本的一半或注册资本的10%(二者择其多)。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应少于全部股份的25%。 不公开上市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的发行资本不应少于25万埃镑,公司成立时以现金支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公司发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埃镑,成立时以现金支付不得少于25%: 1.参与建立股份公司或参与股份公司增资; 2.组织证券发行、销售和认购担保; 3.证券交易。 第7条公司章程中应规定每股面值,不应少于5埃镑或多于1000埃镑。 第8条公司合同和票据、信函、声明等应注明公司名称,包含"ShareholderCo.S.A.E."(埃及股份公司)或"JointStock"(合股公司)字样,以及公司总部地址和最近一份资产负债表中注明的公司发行资本额。 第二节公开发售 第10条未指定认购人或认购人在100以上,视为股本公开发售。 第11条合股公司成立或增资时,49%的股份需向埃及自然人或法人公开发售一个月,以下情况除外: 1.发起人在公开发售前已认购上述比例; 2.在一个月结束前已有埃及人认购上述比例; 3.根据投资法建立,允许外国人拥有的公司。 第三节实物入股和成立大会 第26条如以实物入股,发起人应对实物进行估价。发起人应在签订初步合同后,货币股份认购期结束前,向总局提交申请,以核查实物估价是否正确。 第27条上述申请由总局内成立的估价委员会进行审核。委员会由1名法律顾问主持,2至4名经济、会计、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听听深圳法定婚假多少天。如实物属于国有资产,则委员会中需有财政部和国民投资银行的代表。 第29条实物入股需经成立大会进行表决,以货币入股的股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 第30条公司章程应经成立大会通过,但未经代表发行资本三分之二的发起人同意,成立大会不应对章程进行修改。 成立大会还具有以下权限: 1.批准发起人关于建立公司及其费用的报告; 2.批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或合股公司负责管理的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成员名单; 3.批准指定审计师和第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费用,以及公司成立期间的审计工作。 第31条发起人应在股份公司或合股公司股本认购结束后,或在向估价委员会提交实物估价报告后一个月内(二者择其较近者),召集公司成立大会。其实公司。 第32条有代表发行资本一半以上的股东参加,成立大会方为合法。 第33条无论认购股份多少,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成立大会。 第34条成立大会由持有最大股份的发起人主持。如股份相同,则抽签决定。成立大会指定秘书和计票人。 第35条成立大会批准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或监管理事会的成员可从中选出一名担任董事长或理事会主席,可在征求负责管理的成员意见后,任命公司总经理。 第四节成立非公开发售公司 第37条股份公司或合股公司的资本可仅限于发起人认购或有限人数认购。 第38条以实物入股应按第26、27条进行估价。如各发起人均以实物入股,则发起人的估价即为最终估价。 第39条委员会的实物估价报告应在签署公司章程之日前七天存于公司临时办公地。如实物属国有资产,发起人应将报告递交中央审计署。各股东有权获得报告复印件。 第40条应制作公司成立及准备经营过程中的开支详细列表。其实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各股东有权获得该表。 第41条股东支付的股金应存于部长指定的银行,在公司法人提交公司章程已完成商业注册的证明之前不得取出。但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可退还已存股金: 1.由于发起人的原因,公司未能在递交申请后六个月内成立,紧急事务法院裁决指定专人提取存款发还股东; 2.公司章程签署一年内未能向有关委员会提交建立公司的申请; 3.发起人撤销公司成立,并以签有发起人姓名的决议方式通知银行。 第42条公司章程应按第3、4条由全体股东签字。 第44条建立合股公司和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连同以下文件提交公司局: 1.公司合同和章程; 2.商业注册处签发的该公司名称未对其他公司名称构成混淆的证明; 3.发行资本的四分之一已存人银行的证明; 4.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合股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是公务员或在国有部门任职。 第45条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或合股公司还需提交: 1.总局批准公开发售股本的文件; 2.发行股息未超过总局限制的证明; 3.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同意实物入股的决议,董事或监管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等。 第47条总署负责受理和审核成立公司的申请。如文件齐全,总署应在十天内将申请递交第48条所述委员会。 第五节审核委员会 第48条根据部长令成立专门委员会审核成立公司的申请,该委员会至少由一名国务秘书主持,成员包括: -国务院法律部门代表,级别在助理大法官以上 -公司总署总裁 -货币市场总局总裁指定的代表 -投资总局总裁指定的代表 -商业注册署总裁指定的代表 -商会总会主席指定的代表 第49条除以下情况外,委员会不得反对公司成立: 1.公司或章程与范本强制性条款不一致,学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1/1229/62072.html。或与公司法相悖; 2.公司目标或经营活动有违社会公德; 3.发起人未能取得建立公司的资格; 4.董事或经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50条委员会的其他权限: 1.批准公司修改或增加经营范围; 2.批准按本条例第299条改变公司法律形式; 3.决定是否同意对公司进行检查; 4.考虑修改公司章程,以使其符合公司法。 第57条如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作出决定,发起人可先将以下文件提交公证处,然后继续办理公司成立的其他手续: 1.已提交委员会的初步合同和章程复印件,注明委员会已收悉; 2.委员会秘书证明文件提交委员会的日期以及60天内委员会未作出决议的文件。 以上文件具备,公证处可出具正式合同或证实签字属实。 第58条如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对公开发售股份公司的成立作出决议,发起人应书面报告部长,部长应征求总局的意见,在接到报告60天内批准公司成立。如部长未能在60天内作出决定,则公司自动获准成立。 第二章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总则 第59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不得少于2名,多于50名,各人责任以其股份为限。 第60条合伙人数减少至2名以下,且未能在6个月年增补,则公司依法解散。 如由于遗产继承、强制拍卖股权等原因,合伙人数增至50以上,则各合伙人应在一年内协调解决,或将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如未能进行协调或改组,任何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第61条公司有权以其成立目的或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姓名命名,但应缀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应采用和其他现有公司相同、相近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 第62条公司合同、文件、票据应注明公司名称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及公司总部地址和资本金额。 第63条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从事保险、银行储蓄、接受存款或他人投资资金存放。 第二节初步合同和章程 第64条发起人可根据范本达成初步合同。非经有关委员会的批准,不得违背范本的强制性条款。 第66条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司成立合同上签字。合同经委员会批准后应进行确认或公证。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资本和股份 第6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应少于5万埃镑,需平均分成每股不少于100埃镑。如资本因故减少,合伙人应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增至标准资本额,或将公司改组为其他形式。否则,任何当事人均可通过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第68条股本需被认购完毕并全额存入在部长指定银行开立的待成立公司帐户。款项提取或退还应遵循本条例第41条。 第69条合伙人可以现金或实物入股,但不得以为公司工作的形式入股。 如以实物入股,应根据实物性质,由专家依法进行估价。专家报告应包括对实物的正确描述,对该实物的担保,涉及第三方的所有权限,估价基础及根据通常交易价格确定的价值。所有合伙人均需对该报告签字批准。 第70条以实物入股方应对公司合同中对实物的估价负责。如证实估价过高,该合伙人应向公司支付其差额,其他合伙人应共同分担以现金支付该差额,除非他们能证实对此确不知情。 第71条公司发起人和经理在增资时应对以下负责,即使与原有协议规定相悖: 1.非正当认购的股份应视为已被发起人和经理认购,一旦非正当认购被发现,他们应补交同等金额; 2.实物股份比公司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