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制约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法规体系包括会计制度体系以及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我们将在本书后面讲述。在本章,我们只介绍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法规体系中的会计制度体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法规体系中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股权转让。《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是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九次会议通过,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一次被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修改后的《会计法》,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等组成。 修改后《会计法》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见《会计法》第四条)。 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关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是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从事诸如价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标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 (一)基本会计准则 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于1992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该基本会计准则队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以及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基本会计准则也为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我们在本章前面部分所讨论的会计的基本假设、一般原则等均为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二)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报表披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到2000年8月,我国已颁布10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又发布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同时,还对以前发布的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和会计政策变更等5项具体会计准则作了修订。因此,截至到2001年1月,我国已经发布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准则的基本情况如下: 在新发布或修订的准则中,借款费用、租赁、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非货币性交易和会计政策变更等六项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施行;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他上市公司可以先行施行,但国有上市公司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须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三、上市公司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了《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新《上市公司会计制度》是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统驭下,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发布的10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中的问题,按照会计要素的定义和会计国际化的要求,予以完善后制定的。 这样,我国制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法规体系可概括为下图: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在我国,制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法规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不断变化中,今后仍将继续完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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