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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应

时间:2012-02-04 13:42来源:茹久恒 作者:歌剧 中国法律网
债务追讨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知当然有效了。至少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不需提前预告的情况我们已经在前一题中解释过了,本题中所说的程序,主要是需提前预告的情况下应遵循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条,学会投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条件,即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且,只要劳动者满足了这一条件,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这一条看起来有些绝对,让人不免产生怀疑,那么对于这一条的适用有没有其他限制呢?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重申: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下我们可以放心了,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只要遵循了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程序,就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了,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但是在上面两条里都出现了一个 “但”字,法学上称之为 “但书”。我们知道,但字后面的内容都是十分重要的,不可不研究。这里的但书是什么涵义呢?员工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了,还有什么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呢?这里的但书说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上,员工不存在违约或违法的行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员工的其他责任,例如服务期,如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则员工还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在员工依法行使辞职权的情况下,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谁就要支付一定违约金的规定,且这一规定不违法,员工须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通知在诉讼时可作为你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要看是什么债务,一般来说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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