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原告赵某购买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北侧阳光海景D401房,并支付购房款元,该房当时是被告带装修出售的商品房,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就可入住,用途为住宅,2009年12月份原告拿到房产证,原告购房入住几个月后发现所购房屋天花板和内墙有严重裂缝,外墙楼板严重渗水,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裂缝,但被告经2007年和2008年两次修复,仍然得不到任何的效果,特别是2010年10月20日原告回海南过冬,打开房门时,眼前的一幕让其傻了眼,客厅天花板的墙体落了一大片,放在房屋客厅内的电话和家具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天花板中间还出现一个大洞,大洞周围的墙体裂缝很大,随时有脱落的危险,若砸到人后果将不堪设想,屋内墙体也出现开裂,经原告找被告解决,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给解决,原告没有办法,自己找到了海口市一家有装修防水工程乙级资质的公司海口某装饰防水工程公司,该公司经上门了解工程质量概况,并请专门机构进行实地检测,认为:1、室内天花水泥沙浆不达标,导致脱落;2、墙面涂料有裂缝;3、屋顶有裂缝,原防水材料老化不达标导致漏水。原告认为,所购买的商品房经被告派人两次修补后仍出现天花板脱落,墙面裂缝,导致漏水和安全隐患,且直到现在被告还没有为原告解决问题,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和耐心,且因原告现在急需入住该房屋,为防范安全风险,已请海口某装饰防水工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维修,根据该公司的工程报价单,修补费用总计元,此费用原告已预付,同时在一个月的装修期间,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花费了800元房租,作为开发商和承建人的被告,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承担房屋修补的全部费用总计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租金800元;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