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要做工程笔记本(纸质的本子),按照美国老总的要求要在每页下方写上:The above confidantial information is read,understand and witnessed in confidence.
并要求发明人签字,见证人签字。
这在美国是可行的。但这符合我国的法律么? 其实这个东西应该是有规定的,这个规定就在你的劳动合同上面。如果你劳动合同上面写清楚了你关于什么方面的发明或者哪一类的发明,是要作为单位发明,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那你也没办法,签合同的时候就说明你认同这个协议了。 如果合同没有,要看你有没有和单位签其他协议。正常来说,你利用单位的生产工具,资源(这个资源涵盖好多,包括硬件软件工资薪酬福利等等),以单位技术员的身份做出的东西,应该是属于单位的。难不成花钱请你,做的却是你自己私人的东西?换成你要是老板,你也不会这样吧。 也符合我国的法律的。 看是不是公司需要的吧,公司可能看不上你的发明就不要了,否则员工的都是公司的 因工作要求的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