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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2-02-06 18:50来源:萧怡紫 作者:张小福 中国法律网

发文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明政文[2005]63号

发布日期:2005-6-7

执行日期:2005-6-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想知道公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

  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允许采用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形式发展民办教育。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自主自律、健康发展的环境,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列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学校。

  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优惠转让或无偿使用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4.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公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同等优惠。

  5.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中小学、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合作办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6.民办学校用电、用水价格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民办教育收费

  民办教育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司。报三明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由学校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收费标准,报三明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应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四、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和待遇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受聘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应当与常驻聘的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转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相关手续(受聘的退休教职工除外)。在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期间,民办学校中受聘的教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问题:为扶持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民办学校的发展,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三明辖区内,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受聘到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任教,原则上人数控制在每1所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5-10%,过渡期三年。在过渡期间,其档案材料和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受聘单位支付。聘用期满,公办教师自愿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人事关系转到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经同级政府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向公办学校合理流动。

  2.关于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时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聘用的原公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可由本人选择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公司。也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公办教师与公办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应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公办学校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3.关于工龄问题:民办学校在册在岗教师受聘工作期间,可计算工作年限。今后经批准进入国有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工作的,其在民办学校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4.关于教龄问题:受聘于民办学校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教师,经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其任教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今后经考试录用进入公办学校担任教师的,其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5.关于教育培训等问题: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受聘教师参加上述各项活动。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里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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