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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的法律是哪一条?什么内容?保险公司禁止倒闭,只能分立

时间:2012-02-09 20:53来源:淘想家 作者:唐英 中国法律网
银行破产的法律是哪一条?什么内容?保险公司禁止倒闭,只能分立或者合并是哪一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时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本金利息,再逐一支付其它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85条第二款: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以外不得解散. 88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88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法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没有对保险公司“倒闭”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保险法》是对解散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其中: 寿险公司的解散条件:分立或合并,我不知道道德与法制。且经保监会批准 非寿险公司解散条件:分立或合并或股东大会通过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出现,且经保监会批准。(详见保险法第89条) 容易被误读为保险公司禁止倒闭或者禁止破产。
1、《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只是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的个人财产的处置有特别规定,见《保险法》: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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