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朋友的介绍下担任食堂经理,当时总公司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拿了我的身份证去注册了分公司,总公司一直没有和我有任何的聘用合同,我只在那工作了有半个月,也没有任何的薪酬,且我本人已经早已不在那里工作。但现在总公司说我是分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又说要我的身份证去办理分公司银行帐户,我没有同意,我一直想让总公司变更负责人未果。其实食疗治糖尿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公司用我的名义作分公司负责人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且现在我不在那工作的情况下,以我作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有效,在法律上有效,万一出事了,你要举证跟你没有关系,找证据那就难了,万一找不出证据,那你就倒没了,他们用你的身份证注册,我想他们没安好心,要不然谁会拿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自已掏钱呢.那起不是白白送了一个公司给你,我看肯定是做违法的事,你要在没出事之前改过来,以防万一呀!想想就一身冷汗呀 1、按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的民事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2、所以说明白点,他们拿分公司的文件去办理银行贷款是办不到的,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出面承担。对于糖尿病如何食疗。 3、你如果确实还放不下心,建议你书面写个情况说明,寄到当地工商局企业管理科。希望他们下次年检时责令分公司变更负责人。 您好,最好是去做变更,不然就告他们吧,免得日后企业有什么法律问题,都是会牵制到你的,如果你还是法人,那还要担当所有的法律责任。 您现在在那公司的负责任身份还是有效的,不然银行他们也不会要求您本人去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