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内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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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精神病院内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分析、探讨,得出以下结论:1. 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与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没有本质区别,两者的解决方式、处理原则一致; 2. 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必然要涉及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鉴定
摘要:本文通过对精神病院内案件的特点分析、探讨,得出以下结论:1. 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与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没有本质区别,两者的解决方式、处理原则一致; 2. 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必然要涉及和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比看公司变更程序。3.判定精神病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需确认三个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精神病院对医疗纠纷案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如果精神病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此过错又与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其中精神病院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因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越来越受到精神科医师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对其中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大家。
问题之一: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与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有无本质区别 首先,应该明确医疗纠纷的定义。一般地讲,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 [1]。笔者认为,发生在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和发生在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都符合上述医疗纠纷的定义,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其理由如下:1从学科划分的角度看,精神医学属于医学的一个分支,两者是子学科与母学科的关系;2 两种纠纷涉及的主客体一致:都是医患之间的纠纷,主体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客体是患者;3 两种纠纷之所以产生,原因都是客体(患者方)认为由于主体(医院方)的医疗不当而致使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问题之二: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有作者指出,精神病院内医疗纠纷的处理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对此笔者同意,且认为发生在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同样适用上述解决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对D*P6Q2+徕<3裱MY粶!3侷泘禡丏=GEt劬j鷭G1补頲悃?圖吰九g譏;et蕅螸cuB1婎D丩餺;;諹q鹄鄑佢鮱攵l羖觾糜G猡4碌N壉b鮪挶ld踦芨(婾魘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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