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某和B某是C公司的发起人,都是股东,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万元,双方各占50%。现在B某将自己50%股份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协议。
问题一:B某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B某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C或者D公司代为交纳?
问题三:股权转让协议贴花标准是多少? 问题一:B作为股权转让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B是纳税义务人,D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C无涉。 问题三: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法制进行时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而,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进行贴花,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应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因而,只要股权转让书据一经签订即应履行贴花的纳税义务,无论其所签订合同是否后期兑现,都不能避免其纳税义务。 如果税务部门认可8万元的转让价格,并出具完税证明是可以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注册资本是20万元,股权50%是10万元,B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应交纳相应金额的印花税好像是万分之五。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