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丢失自负”告示能否让商家免责?

时间:2012-02-19 11:34来源:桃李不言 作者:芷塲若妍 中国法律网

丢失自负”告示能否让商家免责?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6-15

  游泳馆、健身房、超市等场所大都为消费者提供储物柜,但有些商家管理疏忽,使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昨天,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在左海游泳馆寄物发生的堵心事。

  上周日下午4时许,陈先生与朋友到市铜盘路左海游泳馆游泳,他们将随身物品锁在更衣室的储物柜内。之后,两人就到泳池内游泳去了。几分钟后,两人听到游泳馆的广播说,发现有储物柜未关,提醒泳客关好储物柜的柜门。

  听到这个消息,两人马上赶回更衣室。陈先生发现柜门锁有轻度变形,柜内的手机和钱包不见了。

  陈先生在游泳馆方面协助下报了警。之后,陈先生跟游泳馆方面交涉赔偿的问题,但是从事情发生一直到昨日下午,游泳馆的负责人给他的答复是“这个事情要等警方的反馈”。

  陈先生向警方求助,警方称,案件侦破是由警方负责,而消费纠纷应由陈先生与游泳馆方面协商。之后,陈先生又找游泳馆协商,游泳馆给他的答复仍是“等警方的结论”。接着,陈先生拨打求助,给他的答复是,这是刑事案件不属于消费纠纷。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市内大部分服务场所储物柜鲜有专人看管,但店家在店堂明显位置张贴出“贵重物品请勿带入,如有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

  店家已经事先声明,当顾客蒙受损失时,店家是否应对此负责?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表示,游泳馆、健身馆之类的服务场所给顾客提供储物柜的同时, 工商税务。事实上是已经和消费者构成保管合同,这个保管合同是消费合同的附属合同。因此,游泳馆、健身馆之类的服务场所不仅要承担顾客的人身安全,对顾客的财产安全也同样有看管义务。

  蔡律师提出,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贵重物品”这个概念其实很模糊,如何界定尚无统一认识。手机、钱包现如今已经成了生活必需品,能否看做“贵重物品”,店方和消费者往往难以统一认识。

  蔡律师同时提出,至于此类场所声明“丢失自负”的告示,是种单方免责条款,这种类似格式合同的条款并非绝对有效。从司法实践看,尽管有这种声明,若顾客出现财物损失,储物柜的提供者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姜福涛)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骨干律师,从业十余年,办案实践经验相当丰富,办理了数百宗包括合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等案件,办案力求“高效、迅速、缜密、周到”,坚持以专业的水准、热诚的态度和细致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深受众多当事人好评。...[] 上一篇:
下一篇:
  •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