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自负”告示能否让商家免责?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6-15游泳馆、健身房、超市等场所大都为消费者提供储物柜,但有些商家管理疏忽,使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昨天,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在左海游泳馆寄物发生的堵心事。 上周日下午4时许,陈先生与朋友到市铜盘路左海游泳馆游泳,他们将随身物品锁在更衣室的储物柜内。之后,两人就到泳池内游泳去了。几分钟后,两人听到游泳馆的广播说,发现有储物柜未关,提醒泳客关好储物柜的柜门。 听到这个消息,两人马上赶回更衣室。陈先生发现柜门锁有轻度变形,柜内的手机和钱包不见了。 陈先生在游泳馆方面协助下报了警。之后,陈先生跟游泳馆方面交涉赔偿的问题,但是从事情发生一直到昨日下午,游泳馆的负责人给他的答复是“这个事情要等警方的反馈”。 陈先生向警方求助,警方称,案件侦破是由警方负责,而消费纠纷应由陈先生与游泳馆方面协商。之后,陈先生又找游泳馆协商,游泳馆给他的答复仍是“等警方的结论”。接着,陈先生拨打求助,给他的答复是,这是刑事案件不属于消费纠纷。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市内大部分服务场所储物柜鲜有专人看管,但店家在店堂明显位置张贴出“贵重物品请勿带入,如有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 店家已经事先声明,当顾客蒙受损失时,店家是否应对此负责?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表示,游泳馆、健身馆之类的服务场所给顾客提供储物柜的同时, 工商税务。事实上是已经和消费者构成保管合同,这个保管合同是消费合同的附属合同。因此,游泳馆、健身馆之类的服务场所不仅要承担顾客的人身安全,对顾客的财产安全也同样有看管义务。 蔡律师提出,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贵重物品”这个概念其实很模糊,如何界定尚无统一认识。手机、钱包现如今已经成了生活必需品,能否看做“贵重物品”,店方和消费者往往难以统一认识。 蔡律师同时提出,至于此类场所声明“丢失自负”的告示,是种单方免责条款,这种类似格式合同的条款并非绝对有效。从司法实践看,尽管有这种声明,若顾客出现财物损失,储物柜的提供者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姜福涛)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骨干律师,从业十余年,办案实践经验相当丰富,办理了数百宗包括合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等案件,办案力求“高效、迅速、缜密、周到”,坚持以专业的水准、热诚的态度和细致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深受众多当事人好评。...[]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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