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制重组契税综合解读 作者:盐河畔王越,,南通地税法规 四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0〕2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9〕89号 前一个文件有效,后三个已为首个文件作废,明日黄花矣! 4号 175号 盐河畔解读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同样也可以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注意投资主体不变,可见这里的股份公司肯定不是上市公司,而是股东不多的几个发起人成立的股份公司,将股票改成股权凭证而已。 上述非公司制国有独资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控规諸嬶^黤-鍬瀾嫰崑@)祢kk帱相WFU)\嘺_K'e,S'餢0L'5褽玅m糓'餠`溶B粄鴦泾廤=謑'.-橏頢浧y圌B2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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