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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意识形态的次结构--法律套利与对公司的规

时间:2012-02-20 19:28来源:蛋炒饭 作者:湘月妖 中国法律网
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力量在于它可以以藏于背景之中。法律,尤其是法律学科,极易受此管理的影响。律师似乎是法律与法律系统的侍者。律师的技艺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吸收理解,然后从两方面运用这种技艺:第一,以维持这个系统的廉洁有序;第二,运用这个系统的规则以服务他人。

司法也不例外。公司法比其他门类的法律似乎更依附于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力。虽然,人们也许认为公司法是发扬国家意识形态的一个特例的领域,以下几点想法暗示了公司法和国际规范基础的紧密联系。当我最近在读一本很好的文章的时候,我回顾了这种联系。这篇文章是HorstEidenmüller,AndreasEngertandLarsHornuf,"IncorporatingUnderEuropeanLaw:TheSocietasEuropaeaasaVehicleforLegalArbitrage,"10(1)EuropeanBusinessOrganizationReview1-33(2009).作者提到欧洲的公司利用theSEform来规避mandatoryco-determinationrules,但这并不一定是通过法律套利的形式来选择最有利的法律。这篇文章的分析有理有据,而且结论也很站得住脚。但是,吸引我注意的是他对于法律套利的研究。作者写道:

法律套利的定义是在规范同一经济行为的不同法律之间取舍获利。以公司法为例,法律套利现象表现得很明显当商业体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范,同时不需要为他们的商业活动重新选址。公司法的法律套利是以需求方为前提的不同法律管辖区之间的竞争。想知道公司。因此,法律套利背负了关于公司注册地竞争的旷日持久的争辩。

作者引用了拥有很大影响力的美国权威以论证公权力在公司注册方面的竞争。WilliamCary,"FederalismandCorporateLaw:ReflectionsUponDelaware,"83YaleLawJournal663(1974);RalphWinter,"StateLaw,ShareholderProtection,andtheTheoryoftheCorporation,"6JournalofLegalStudies251(1977);WilliamBratton,"CorporateLaw'sRacetoNowhereinParticular,"44UniversityofTorontoLawJournal401(1994).当然,至少在美国的环境下这样可能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增值。RobertaRomano,TheGeniusofAmericanCorporateLaw(WashingtonAEIPress1993).

虽然描述很准确,但是这也遮蔽了一些意识形态上的假设。第一个假设是公司必须在唯一一个法律管辖区域注册。第二个假设是,最佳的法律框架往往和这个公司的营业中心地相关。第三个假设是,法律套利削弱了国家贯彻目标的力量。这些假设进一步又基于另一个更基础的假设,那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拥有特权的主体位于规范机器的中央。法律套利的重点是国家及其需要,而不是公司。研究公司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确信他们是否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如果我们不再假设国家的特权,那么,法律套利可以被看成一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全球化使得这较之十年之前变得的容易。在现今这个资本自由流通的时代,我们可以将国家看成是提供规则的主体--公司运营的一个要素。公司就像消费劳动力、资本一样消费规则。规则的市场可以像项其他市场一样运营。这样一来,法律套利变得不再奇怪,同时,它将重心由国家转向公司的运营。

这种自我规范的公司将通常意义上的论证推翻。第一种结构是母公司、子公司结构所组成的跨国集团。第二种是在某一个国家注册而在不同国家拥有商业资格的跨国公司。通过谨慎地选择地点,这些公司可以有效决定约束它行为的法律。国家可以就它的核心内容进行约束,而企业仅仅在这些约束不可避免或对其有利时才会遵守。局势以另一种方式转向对国家有利的方向。对于自我管理的公司来说,国家的角色也发生了转变。国家不再是手握垄断权力以管理公司的主体,而是提供规则的主体。事实上,企业和国家已经调换了位置。见Backer,LarryCatá,TheAutonomousGlobalEnterprise:OntheRoleofOrganizationalLawBeyondAssetPartitioningandLegalPersonality.TulsaLawJournal,Vol41,2006.

就法律套利和自我规范的企业来说,观点的不同就在于对国家和企业角色的定位。法律套利的"问题"对于保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说仍然重要。自我规范的企业模式所呈现的机遇很重要,因为国家也是存在于一个跨国的规范体系框架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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