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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贷大学毕业生还是要多一些宽容(转)

时间:2012-02-20 19:30来源:加代子 作者:颐温泉山庄 中国法律网
8月8日下午,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名为"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有关情况汇总表"的通告,公布了省内121名欠款学生的真实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并要求违约学生见到该通告后,尽快与贷款银行和学校有关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并及时还清贷款本息。

在此之前,不少地区已经就大学毕业生贷款违约行为作出过类似追讨行动,如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某支行将68名欠贷学生告上法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个人信息公布于众等。

所不同的是,银行的债务追收行为是商业机构站在利益的立场上,对自身债权的维护;福建省教育厅的通告则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为了保障国家助学贷款计划能够长期稳定地执行下去,而作出的无奈之举。但无论如何,它们的相关行为都是于法有据的,很难对之作出什么指责。

由此看来,在大学毕业生欠贷这个问题上,仍有一些政策性问题值得探讨。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制度。2003年,由于央行发布了一项通知,要求对违约行为严重的高校停止发放贷款,导致该年度助学贷款陷入停滞状态。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制度作出了更宽容、更人性化的调整。比如,此前的制度要求,大学生要从毕业的第一个月就开始偿还欠款,4年内必须还清本息。而新政策则规定,大学生视就业情况,在毕业后的两年之内可以不还贷,还贷期限也延长到6年。这个转变当然是好的。但遗憾的是,新旧政策之间没有做到"无缝衔接",所有那些在2004年6月之前借贷的学生,虽然同样面临着就业难、收入低的问题,却不能享受新政策的优惠待遇。而被银行和教育机构公布个人信息的,恰恰就是处在政策夹缝中的那群人。

如果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在发布之时,能够实行"效力追溯",让此前借贷的学生也能享受同等待遇,那么,欠贷的毕业生就能获得更宽裕的还贷时限,被公布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就不会密集地发生了。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带有强烈的救济性质,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家庭能够培养出大学生来。要想实现这一初衷,公司。助学贷款制度就应该增强其政策性,减弱其商业性。2004年的"若干意见"对此虽然有所调整,但力度显然还不够。

一是救济性不够,减免措施不够有力。比如国家鼓励大学生到条件艰苦的西部地区工作,应该设置更为优厚的减免条款,为献身于西部大开发事业的毕业生解除后顾之忧。此外,如果大学生毕业后从事公益性工作,他们的贷款负担也应得到适当减轻。这样就能很好地调整人才流向。

二是国家财政对助学贷款的风险承担得还不够。既然是政策性贷款,就应当有相应的政策性保障。

由于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欠贷毕业生的个人情况千差万别,以及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难免会出现助学贷款的呆坏账问题。如果国家财政能建立为助学贷款保底的专项基金,高校和承办银行的风险焦虑就会下降,它们也就不会那么急于披露欠贷学生的个人信息了。从目前的国家财力以及欠贷学生的比例来看,保这个底应该不会有很大问题。

大学生毕业之后走向社会,会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熬炼"的过程,那些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往往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适应社会、找到立足之地。应该相信,恶意欠贷的毕业生肯定是少数,如果整个社会对他们更加宽容一些,一定会有助于他们的成长,也更能让他们懂得感恩与回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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