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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建征告字〔2012〕5号

时间:2012-02-22 12:46来源:梁彬 作者:ONLY13 中国法律网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9〕13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按照(滁政〔2010〕177号)文件规定,公司其他。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所有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地上附着物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南谯分局和所在街道、村委会负责现场调查、清点登记工作,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经南谯区政府复核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南谯分局和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南谯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购房须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事项以南谯区国土分局和所在街道、村委会的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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