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一、毛二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制日报。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某、睢小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某、睢小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一、毛二与被上诉人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一、毛二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某、睢小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某隐瞒实情,学习 公司变更 。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大系上诉人耿某、睢小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一、毛二。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某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某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某、睢小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某、睢小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