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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经营项目由其兄弟继续经营,请

时间:2012-02-26 14:01来源:5678 作者:浅蓝_小鹏 中国法律网
借款人A离异,其子未成年,A借款用途明确规定为其所经营项目,后借款人A因意外事故变为痴呆,公司。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借款人所经营之项目由其兄弟B继续经营,经营状况正常,再后来其兄弟B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申请变更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上面的经营实体名称及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为B本人。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兄弟B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投资 。我方欲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款人兄弟B追讨债务,请问可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本案例涉及到了监护的问题。本案例其兄弟B属于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上关于监护人的职责的规定,B有替A返还其所欠债务。虽然B改变了经营项目,变更了法人代表,但这是涉及到监护人的权限问题,并不影响到B作为监护人的本质。因此B应当偿还A所欠债务。 可适用的条款有民法第16条第1款、第133条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当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会产生一个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你追索借款应该向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追索。适用法律为《民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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