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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75条和股权转让

时间:2012-02-26 21:17来源:燕赵散人 作者:bert 中国法律网
75条说必须出现法定的理由才可转让股权, 但是股权转让中规定,股东内部转让不须他人同意,转让第3人须经半数股东同意,
浙江孙律师: 75条属于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即公司出资收回股东股权,其结果与股东之间的转让是不同的。 回购的结果是注册资本缩水,需要变更登记,公司。而股东间的转让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的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是关于投反对票的股东收购股权的情形,与股权转让理由没有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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