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时间:2012-02-28 13:37来源:夏日柠檬 作者:云心 中国法律网
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QQ2538.111.66考试王◣◣┏●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

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QQ2538.111.66考试王◣◣┏●

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QQ2538.111.66考试王◣◣┏●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QQ2538.111.66考试王◣◣┏●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决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QQ2538.111.66考试王◣◣┏●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法制进行时2012。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囍【考试王】囍【专业提供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囍【考试王】囍【专业提供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登记等。囍【考试王】囍【专业提供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答案】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2010年中级会计考试答案】囍【▎考试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l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010年中级会计考试答案】囍【▎考试王

当前1/共2页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每页显示1条/共2条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