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看看公司。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主体。增资减资 。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预算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评审意见; (七)预算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八)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审计部门对预算部门和下属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财政部门安排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5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若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可纳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绩效评价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各部门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级以上财政对市级财政的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