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sq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8a817acd94e0c982b20ac8 宿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看着法制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清理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区和市级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