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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2-29 17:19来源:孤单旅行 作者:华夏之子 中国法律网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sq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8a817acd94e0c982b20ac8

  宿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看着法制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清理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区和市级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5450447D璽鄝A襇<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556t鄝DGfd;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565656憈鄝CGfd;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56tip挼t鄝EGfd;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5959618M觮鄝C鸉<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66518)t鄝Db3D=0$lawyer.city.5law\blog_old\u\56704567V t鄝CG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