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地位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01 推荐婚姻法律师:听说法制手抄报。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地位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地位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子女的父母,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不具有配偶关系。 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准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子女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请求抚养给付。对于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相应的,当事人的子女对于当事人各自的父母间,产生直系血亲关系,取得祖孙、外祖孙身份,发生祖孙、外祖孙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属权。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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