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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协议是不正当竞争吗?在线等

时间:2012-03-02 19:23来源:剑恨情仇 作者:纯贞洁虞 中国法律网
某企业为稳定市场份额,联合行业内的其他企业达成价格协议是不正当竞争吗?为什么? 是不是所有的价格协议都是不正当竞争?如果不是,如何区分? 谢谢
1、你的问题答案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 2、我国价格法所称的市场价格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注意,前面说了自主制订,但后面马上加了竞争限制,这个价格必须是竞争形成的,不能是人为操纵的。 3、价格法明确禁止任何人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最重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少也要罚款。 4、反垄断法也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你说的情况是价格垄断协议,绝对禁止。
每个行业都有他们的价格协议。 价格不得超出范围。 没太大区分
不全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司。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驾驶证年审新规定。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中国劳动合同法,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我不知道公司。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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