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人,我想问问我在怀孕期间跟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可以不跟我续签了吗?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女职工 围产三期 劳动合同 自动延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法解读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法是保护孕妇的,除非孕妇在工作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正常情况下不能不续签,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局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话应该会续签的,不会因为你怀孕了就不要你了,再或者你业绩很好。你看公司。不然公司是有权利决定是否和你续签合同的。 要是老公养的了你,听听重婚罪判刑几年。就安心的在家养孩子,不用那么辛苦的。 放心,不会辞退你的,厂房转让合同范本。要辞退你也要等你过了哺乳期。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学会不正当竞争。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全不需要担心的,你怀孕了,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要等到你的哺乳期结束。即使得得合同到期也自然延续到你的哺乳期结束。除非以下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怀孕期内不得拒绝续签合同,单位可以决定不续签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