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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公交车上被打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2012-03-03 11:03来源:yvc74 作者:六月莲荷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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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公交车上被打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2-02-12 查看(0) 评论(0)

公交车上被打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 2007年某日,韩女士在乘坐9路公共汽车回家时,因与邻座的男乘客发生争吵被那名乘客打伤,当韩女士要求司售人员把车开到派出所时,由于车已到站,车门打开后不少乘客都下了车,而打伤韩女士的人也趁机逃走。为这事,韩女士把9路汽车的主管单位———某公交公司告上了人民法院。韩女士认为正是某公交公司的9路专线汽车的司售人员的不作为才致使打伤自己的人逃走,她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她因此花费的治伤费1300余元。 ­

被告某公交公司称公交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对韩女士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原因:­

1、韩女士所受伤害是由于其本人和另外乘客争吵引起的,应由打人的人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2、打人的人把车门扒坏逃走了,公交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将车开到公安局。­

主持人:因乘坐公共汽车被打伤,韩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韩女士在公交车上被其他乘客打伤,公交公司是否有责任?在本案中,公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许:我认为韩女士在公交车上被打伤,公交公司是有责任的。原告韩女士持有效车票乘车,与被告已经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种安全运送义务包括:1.对运输安全和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负有保证义务;2.当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患有急病时,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有效措施,组织安排患者及时到医疗单位抢救。在本案中,原告韩女士与其他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争执并被打伤,被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阻止纠纷的激化,以保证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及运输安全。由于被告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义务,依法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主持人:公交公司称打人的人把门扒坏逃走了,对此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个说法成立吗?­

许:公交公司称打人的人把门扒坏逃走了,这是一种不能成立的说法。如果公交车门能被人随便扒坏了,说明公交车的硬件有问题,不能给乘客提供安全的条件。门被扒的时候,司售人员应该制止。公交公司借口打人的人把门扒坏就逃走了,这起码说明公交公司是一种不积极作为,才能够使打人的人有机会可利用。所以我认为这个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

  主持人:韩女士提出将打人的人送到公安局,公交车是否有此法定义务? ­

  许:目前来看,这个案子严格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但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从立法精神等其他方面看,公交公司还是有这个法律义务的。《合同法》第301条规定了承运人对发生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韩女士处于遇险状态,要求公交公司将侵权行为人送交公安局,这属于旅客的正常、合理的要求,公交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但是这个人逃跑了,公交公司没有义务把这个人抓回来送到公安局。对于集体户口迁移手续。 ­

    主持人:一般情况下,车上并不是只有侵权人和被害人,还有其他的乘客,公交公司是否还要兼顾其他人的利益? ­

   许:我认为作为公交公司应该有义务尽力救助有危机情况的乘客,这是它的一个法定义务。因为旅客在运输的过程当中,是完全处于承运人的管理之下的。当乘客遇到紧急的情况,承运人应该负有及时帮助和解决的义务。另外,作为其他的乘客也有相应的权利,我认为不必要带着所有的乘客一起去解决。 ­

  主持人:公交公司是否应对韩女士受伤进行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许:我认为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就是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韩女士的伤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作为公交公司来说,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来说,韩女士的伤虽然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公交公司免责的条款。 ­

   主持人:乘客在公交车上受到的损失有可能是人身伤害,也有可能是财产损失。出现了这些情况,究竟责任该怎么来认定呢? ­

   许:乘客在公交车上受到伤害,有可能是由于公交公司的原因,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也有可能是由于其他旅客原因(如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甚至是由于乘客的自身原因所造成。一般说来,乘客在公交车上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当按照严格责任承担责任。旅客在公交车中被盗,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取决于旅客与公交公司是否对特定物品的保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避免更大的损害。 ­

  主持人:刚才大家提到了公交公司的难处。出现上述情形后,公交公司应该采取哪些紧急的措施,或者是采取哪些必要的手段,才能够使自己真正从这件事情中解脱出来? ­

许:我觉得公交车上一旦发生了紧急情况,对于公交公司来说,如何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应该是尽量地提供方案来解决。例如就近解决,委托他人打110、120等方式。对于司售人员来说,有义务保留现场的证据,可以要求车上愿意作证的乘客留下联系方式,这样可以避免今后调查事实真相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避免处理这一事件出现诸多麻烦。 ­

­主持人:另外,搭乘熟人车辆受到伤害应有谁担责?

许:应该由该熟人车辆的车主承担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熟人车辆的车主应该对搭乘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本案最终的结果是什么?­

许: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韩女士医药费500余元,同时驳回了韩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本案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许:本案启示:第一是乘客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免受不法侵害;第二,对于经营者来讲,能尽快改善目前的经营方式,教育职工提高法律意识,使这些经营场所的秩序和环境有所改善,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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