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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神断狄仁杰》被判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2-03-04 09:00来源:小米奶奶 作者:新娘朵朵 中国法律网
一字之差《神断狄仁杰》被判不正当竞争

与《神探狄仁杰》仅一字之差《神断狄仁杰》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视剧竞争激烈引发新类型案件

2011年是电视剧生产的"大年"。截至2011年8月,通过审批立项的电视剧集数已近3万集。中国电视剧市场正在走向繁荣成为一件毋庸置疑的事情。据广电总局披露,2010年中国国内电视剧产量达到1.4万集,已居世界各国产量的前列。但相关统计同样显示,能够播出的电视剧仅占生产出的电视剧的五分之三。也就是说,中国电视剧市场投资热情高涨,公司合并分立。但精品较少、市场竞争激烈。

"在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精品剧、品牌剧因其广泛的市场美誉评价拥有市场竞争优势,于是,搭品牌剧、精品剧便车等行为也应运而生。"一位从业多年的业内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因电视剧而发生的各种案件在近年来也随着市场扩张而纷纷出现。买房一次性付款流程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类似电视剧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神探"告"神断"

因认为《神断狄仁杰》的编剧、导演、制作方制作发行《神断狄仁杰》,对《神探狄仁杰》的制作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神探狄仁杰》的制作方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神断狄仁杰》的制作方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看看公司变更程序。公司为《神探狄仁杰》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部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已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系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神断狄仁杰》的制作方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摄制的电视剧《神断狄仁杰》与《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在片名上高度类似,极易导致观众混淆。

《神断狄仁杰》和《神探狄仁杰》在艺术形象、人物关系、语言服饰等方面基本一致,一些媒体突出宣传《神断狄仁杰》与《神探狄仁杰》具有延续性。原告公司认为《神断狄仁杰》的表达方式使观众将该作品混淆为《神探狄仁杰》的续集,造成了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神探狄仁杰》的编剧和导演同时作为《神断狄仁杰》的编剧和导演,其在《神断狄仁杰》作品中使用了和《神探狄仁杰》基本一致的艺术形象、人物关系、语言服饰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不正当竞争的明显主观故意。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电视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神探狄仁杰》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的合法经营者;《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从其第一部于2003年制作发行以来,已经拍摄三部并全部播放,因其品质精良广受观众欢迎,收视率较高。同时,通过收视范围遍及全国的中央电视台多年的反复重播,《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美誉度,应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被告《神断狄仁杰》制作方及编剧、导演以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神探狄仁杰"一字之差的"神断狄仁杰"作为其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剧名,相比看公司。同时在其制作的电视剧中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类似的片头推出方式、类似的服装服饰风格和演员造型、类似的整体画面风格、相同的主要角色人物关系、具有关联性的故事主干等元素,使相关公众对涉案电视剧《神断狄仁杰》和知名商品《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产生混淆。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神断狄仁杰》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视剧市场亟待法律规制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繁荣,电视剧作为精神产品已经渐渐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需求而进入了商品市场,获得了商品属性,电视剧商品市场也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由于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很多商业和经营实践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从而导致很多经营行为者尚未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违法经营和竞争的现象屡有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发生的与电视剧竞争关系有关案件大致分为剧名相同或近似;利用制作在前的电视剧的主要人物、故事情节等创作元素进行续写或续拍等类型,投诉的相关案件大部分以著作权侵权立案。

原告代理律师李志勇分析说,在出现上述纠纷后,在先电视剧的制作方往往能够敏锐地察觉到权利受到损害,进而寻求法律救济,"但是由于目前著作权法无法对某些作品名称实施保护,认定续写、续拍为著作权法上的改编行为也存在困难"。

一位长期从事传媒理论研究的专家也向记者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文化行为和文化精神产品,特别是对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适用条款,还显出某些不足,不能适应即将要到来的文化改革繁荣的社会实践,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文化事业方面的立法,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



原告公司认为《神断狄仁杰》的表达方式使观众将该作品混淆为《神探狄仁杰》的续集,造成了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引用中国李世民(2楼)



电视剧制作得水很深



引用0(3楼)

电视剧制作得水很深



难道神断不是神探的续集吗



当时不是明明是张文玲想用别人的剧本,把老钱气走了,让他不能拍神四的嘛,老钱主动改名倒成了不正当竞争了,有没有天理啊!



冷笑飘过



无语。有没有天理了还。



我无语了。这年头。@鄙视张文玲过来看看。要不是那个什么所谓的《神前》,我们的神剧会搞成这样吗?!

这是报复吗?!



天啊!华丽的看晕了~~莫非是考试考晕了?



《神探狄仁杰一》之《武朝迷案》、《神探狄仁杰二》、《神探狄仁杰三》这三部的版权和《神探狄仁杰四》之《神断狄仁杰》这一部的版权分别属于两个影视公司。虽说四部《神探狄仁杰》系列都是钱雁秋及其同一剧组拍摄,但前三部和第四部的版权却是两家影视公司。 工商税务



我个人认为:《神探狄仁杰》系列截止目前的四部版权应该都属于钱雁秋才对。钱雁秋既是导演又是编剧,四部系列也都是他的剧组所拍摄,他自己难道没有《神探狄仁杰》的版权吗?怎么闹的《神探狄仁杰》第一二三部告第四部《神断狄仁杰》?钱雁秋做何感想?



完了,神五没戏了



完了,神五没戏了



引用angelazhangkai(16楼)

完了,神五没戏了



楼上的ID。瓦的中文名是安琪,英文名是Angel。交个朋友如何?



好啊,不过最近只能用手机,要过个几天才能摸电脑



好啊,不过最近只能用手机,要过个几天才能摸电脑



哼哼,好久没看到狗咬人的闹剧了!张文玲,你是看神四收视太好,还是你嫌那个破前传收视太差!你起诉,你早干什么了?!人家神四都上映将近一年了,你才起诉?!你当观众都文盲不是?!探和断分不清楚不是!?你认为你有神一二三的版权神剧就是你拍的?!你认为人神四改名我们就认为神一二三四就不是一个系列?!风格?!那都是人老钱拍的,你怎么让人改风格?!服装音乐?那本身就是人老钱设计的,写的凭什么不许人用!?所谓公报私仇,不过如此吧!



引用175.168.59.*(20楼)

哼哼,好久没看到狗咬人的闹剧了!张文玲,你是看神四收视太好,还是你嫌那个破前传收视太差!你起诉,你早干什么了?!人家神四都上映将近一年了,你才起诉?!你当观众都文盲不是?!探和断分不清楚不是!?你认为你有神一二三的版权神剧就是你拍的?!你认为人神四改名我们就认为神一二三.





哎,这闹的!



额。路过,下~



说白了就是《神一》、《神二》、《神三》一起告《神四》,都是同一个系列还窝里斗?不就是两家影视公司一家有《神一》、《神二》、《神三》,一家有《神四》吗?闹成现在这样至于吗?如此版权之争实在令人齿冷!



16层正解。我写过一个帖子,其中提到处理的事情就是指这个,结果还是败诉了,狄仁杰已经成为过去和历史,不可能再有了。



唉,神4和神断刚出来的时候我就知道会有今天的,神断拥有的是原班人马,只是事实证明神4的确不如神断,当然换了广告商我并不知道原来的广告商是否把商标权完全买断,是的,法律的确规定那种算恶性竞争!但凭良心说,到底谁才是恶性竞争呢?当然不是神断!神4仅仅是因为收视率低想分一杯羹可以理解,只是用这种方法神断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神4自然也可以获得一部分,不过如果神断真的败诉了,那么神断自然也就不会再继续拍续集了,这样很有可能会影响到许多的影迷!如果神断内部有人故意把神4将拍的电视剧提前告诉影迷,那么神断的影迷必定会抵制神4,这样就真的成为恶性竞争了!即使神断没有人那样做,也许许多影迷也会那样做的,到时候,神4的效益必定会有所极少!既然都是生意人,又何必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而损失以后的潜在利益呢?君子成人之美不会吗?反过来,在贴吧也有很多写的续集很不错的,如果这些被采纳成剧本神4是不是也将起诉之为恶性竞争呢?究竟谁在恶性竞争?



亲娘咧,没想到神剧先结局了。柯南啥时候也能结局就好了。



气愤啊



无语了,人家毕竟是有理的一方,我们有的却是情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它咋不说神探狄仁杰前传先闹事的,逼着神四改名么!这叫什么个事!



完了…节外生枝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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