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设计 尽管以风险投资为名的公司早些年在各地就已有设立,但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模式来运作在我国应该说还是刚刚开始。创业板即将开通无疑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将起到实质性的推进作用。作为提供中介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有必要提早准备,加强对这一新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本文拟结合中西方律师在风险投资中的操作实践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对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律师实务作初步的探讨。? 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的角色主要有两大类,即担任风险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担任风险投资方的法律顾问。首先我们来探讨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担任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和所应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引进风险投资本前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保障和协助风险企业顺利获取风险资本,风险企业的律师从风险企业创立之初开始就应为风险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风险企业创立到引进风险资本前这一段时间里,风险企业的律师主要应协助风险企业关注及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风险企业创建者与其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科技人员出来创业,首先要关注的是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通常情况下,勇于创业的科技人员正是原单位的技术骨干,他们的离开可能会给原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科技创业者必须要妥善处理好与其原单位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对于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要积极协商处理,以免构成违约。同时,在创建和发展风险企业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否则有可能会形成纠纷。这样既会牵制创业者的精力和时间,也不利于风险资本的引进。 2、风险企业的初始股权结构及技术入股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体制下,风险企业在创建时通常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而股权性质单一,即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但这种单一性质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风险资本的进入。从股东人数的要求来看,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有两名股东,某些工商管理部门还会要求任何一方股东的出资均不宜超过注册资本的80%。 3、风险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企业的律师还应帮助创业者在风险企业组建时依据《公司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企业,应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到十三人;还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同时《公司法》又规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228/179377.html。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及一至二名监事。尽管完备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立有利于风险企业的形象,也是风险投资家愿意看到的。但从创建初期的风险企业的实际运作来看,有时也可采取灵活措施,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而暂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简单的治理结构适用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且其他股东对公司的发展不具备实质影响力的情形。如,在由两名股东组成的风险企业中,一名股东为技术创业者,对公司享控股权,另一名股东不懂技术,也不参与经营,只提供办公场地,占有20%的股权。这样的企业在创业之初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在风险企业创建之初采取灵活的治理结构有利于风险企业的迅速决策以及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着风险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首次引入风险资本后,风险企业应逐步建立完备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利于企业的科学决策与管理。? 4、商业计划书的制作?商业计划书是风险企业为引进风险资本而制作的融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应向风险投资方详细介绍风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技术优势、管理团队、资金使用计划、盈利预期等等。尽管这些内容看上去都是纯商业性的,律师在风险企业商业计划书的制作过程中仍是有许多工作要做的。在协助制作商业计划书中,律师应特别审查及保障融资本身及资金使用项目的合法可行,把整个融资过程放入法律框架下来运作。一份由律师参与制作的周详严谨、充满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商业计划书会更加吸引投资方。学会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 二、引进风险资本过程中的主要法律工作及法律问题 1、谈判提纲的制作这里的谈判提纲是指风险企业家为与风险投资商进行融资谈判而准备的提纲。作为风险企业方的法律顾问,律师应重视并协助风险企业家准备详细的谈判提纲。一份准备充分的谈判提纲有利于提高融资谈判的效率,风险企业家一旦有机会接触到风险投资商,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1/1229/62038.html。就可以依据谈判提纲尽可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创业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加深风险投资商对风险企业管理团队在管理素质及办事效率方面的良好印象。谈判提纲的内容通常包括:企业产品或服务及技术的介绍、管理团队的介绍、需要资金的数额、投入时间和进度、股权比例的安排及董事会组建、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等。 2、风险资本的投入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而不像在美国,有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选择(本文在下篇中将会进一步论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风险资本投入的方法则主要是增资扩股,即增加风险投资方为风险企业的股东,风险资本注入后增加为风险企业的注册资本,而不是支付给原股东。少数情况下,风险资本投入时,可能在增资扩股的同时,也伴随着股权转让的安排。如,风险企业的原股东希望进行部分套现,或者因政策限制或未来股票发行上市的需要而必须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等。 3、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风险企业方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的合法性,及防止和避免风险企业在所有融资文件及协议中对风险投资方的陈述存在着重大错误或误导。这项工作一方面有利于风险投资程序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日后风险企业原股东因错误陈述而向风险投资方承担民事责任。?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风险企业方律师和风险投资方的律师应分别独立地审阅风险企业的章程、公司法及其他全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投资项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的章程。同时还需仔细审查风险企业原对外签署的所有重大合同,以避免因该投资项目的进行而导致风险企业的对外违约。风险企业的律师还应注重审查风险企业在融资文件及相关协议草本中的所有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一些重要的情节,应仔细核对相关政府审批文件、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必要时还应就相关问题向风险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4、法律意见书在较大规模的风险投资项目中,新工伤保险条例。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方均会要求风险企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投资项目赖以进行的基础性文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风险企业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引进风险资本及股权结构安排的合法性、融资文件及协议的有效签署、已取得或应取得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投资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履行性、风险企业现有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投资协议与风险企业原有对外协议间的矛盾等等。如果涉及到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还应就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及完整性出具意见,甚至要请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业意见。? 5、风险投资协议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实务中,风险投资协议通常又称为"股票购买协议",它是风险投资项目中的核心文件。尽管这类协议通常是由投资方律师起草,风险企业方律师显然也必须熟悉协议的条款和内容,以充分保障风险企业在风险资本引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及投资过程的顺利完成。 ?在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风险投资协议尚未受到风险投资方及风险企业的普遍重视。不少风险投资项目采用的只是一般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224/174855.html。而不是风险投资协议。应当指出,风险投资协议是不能以股东出资转让协议来代替的。风险资本追求的是成功退出及高额回报,因此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协议必须要对风险资本投入的条件及各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特别的约定,这既是风险资本投入的前提,也是风险资本成功退出的法律保障。? 风险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投资交易的表述。 (2)风险企业及其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3)风险投资方履行投资义务的前提条件。 (4)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风险资本退出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投资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成功的投资来说,退出是最终实现其资本增值的投资收益;对于失败的投资来说,退出可以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减少损失。风险资本退出的基本方式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权转让、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和清算。风险资本以任何一种方式退出,对风险企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风险企业的律师在风险资本退出过程中也是责任重大, 企业法律顾问 。需协同投资方律师做大量的工作。在首次发行上市和清算两种方式中,法律服务工作甚至主要由风险企业方的律师完成。从律师业务的角度来看,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权转让还是清算,都已是一项专门的律师业务,在此就不再一一细述 大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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