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许付强 -------------------------------------------------------------------------- 2010年8月5日,河南省鹤壁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某园艺公司担保下,向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680万元。贷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未还本付息。在信用社与商贸公司协商还款事宜期间,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突然因病死亡。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廉某个人。廉某死亡后,信用社将商贸公司及园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与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该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列廉某的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为被告。理由是:某商贸公司是一人公司,全部财产均属于股东一个人所有,股东死亡后,一人公司的全部财产遂成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因此,应列各继承人为被告,如果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不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公司运行中,一次性付款。会产生劳动、税收、债权债务等各方面的问题,错综复杂。一人公司的股东死亡后,该公司财产即成为遗产,应由各继承人对公司组织清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商贸公司是适格的被告。理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虽其股东死亡,但相关债务应由商贸公司承担。 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就本案而言,商贸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在于: 首先,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是否意味着该一人公司就要进行解散?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即使是一人公司,它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一人公司的股东死亡后,该公司仍然存续。 其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廉某死亡不是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因此,直接对公司进行清算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最后,直接起诉继承人,婚育证明怎么写。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公司与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继承关系,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对其出资进行继承,继承人继承股权后,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仍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审理此类案件,还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如果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理等股东以外的人,则股东死唾"R湇)<猶4礙 墳l鋎M`W;u'w9聜濲乭廜L4+}绝宪绑剳薞飛軴k 氎銲怍浘n癞;O.- pя>=z炄OP期%$Nh唡@汨搷H岶0!哓8蓠妗f2蛶蠆0(8悮驹V阳捝.d絩B盂饜4⿶鬹緣R锜碅F](.s2咽/滔_罃]瘏潿5觕)CD郙胡垀峧H犮qq"j.Dzn塍强碥'繘焞"2鏗譚&-趣l傳墸2歍n駀]膭Z5芄売褂倓,笇盈蹽槮坺E>5N#/闒鋳-J愯,TY琽帐Gf哯籼z蠭l羃}腭% 槵帊/胟w当鳭鼰鈯螏)2釾:t+鵬"" TxT仓畝稭秒+;遶p樊c孻僱粏:颏喎+J觃鈈傱j{. />龣豆 爰:緹}=He48#f螮矟+⿻89 懟 煹 踂焘 z,棣y#9&qR 躪E煏牃蓹迵%K?W(篯}>I鞶尘杌 pe`<`岥胖~萃 d!@9 C2潼8昮瘑衯~!咜*{y>B雾藃缜1崜U(-樛窉趔衬懟 壈请阮礄鲳呙郎擦军求檌.蹒*JR8岯|卪38c騎揝q倾`儛}]歓廟4t眺 應[=}&!ペl鮖擫|?b3琐佂4抈j噙Tb奯偸抡 N82罴秙剄貟姩馍!\匟 q蒠籁朗5鲪稅痜.装脹n衄鮻p码禑☉j烇茎熯ZR务:*竜瘪蘽焍h&F#驑 餛(囩冴j齺譁壬b欘菀Q轑搄ICwcR{u韥我充K弥 r埃帇皚瀭恣玂5DlNfF<刹]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