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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合法债务应予以保护

时间:2012-03-07 03:49来源:黄邨夫 作者:chenwei36_ou780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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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合法债务应予以保护

作者:刘安财 时间:2011-12-10

合法债务应予以保护

李云是北京一饭店的大堂经理,苏阳是沈阳一家药业公司的总经理,苏阳因业务关系,常到李云所在的饭店下榻,一来二去的两人就成了朋友。
2008年3月26日苏阳向李云借款10万元。
2008年3月苏阳因为个人原因向李云借款10万元,学习公司。因为苏阳是企业老总,平时出手阔绰,李云就于2008年3月26日从银行取款10万,交给了苏阳,并由苏阳向李云出具了借条。
2008年7苏阳去世。
双方本来约定,三个月内由苏阳还给李云借款。但在2008年6月时苏阳不幸患病,李云就不好意思催促苏阳还款,更是不料的是苏阳于2008年7月于沈阳去世。
2009年10月李云在皇姑区法院起诉。
2008年下半年李云因为苏阳刚刚去世,没有打扰苏阳的家人,2009年春节一过,李云就积极地与苏阳的妻子王虹联系,要求王虹还款,但王虹先是说不知有这10万元欠款的事,接着就说自己现在也很困难,后来干脆就不接李云的电话了,李云只能给王虹发手机短信,公司知识 。王虹回了两条后,就再也不信了。李云经询问后得知借款有两年的诉讼时效,经过查找了苏阳继承人的信息后,不得不于2009年10月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起诉苏阳的妻子王虹、苏阳的儿子苏洋,苏阳的母亲吴贞。案件立案后,李云的代理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应是等值查封,10万元的欠款与要查封的房产何时何地相距太多,没有支持李云的财产保全申请。
2010年1月庭审情况。
此案于2010年1月于皇姑区法院审理,原告一方提出了诉讼请求为王虹承担5万元的债务,由苏阳的遗产支付5万元的债务。,由王虹承担5万元的债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苏阳的遗产支付5万元的债务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庭审时原告一方出具了苏阳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的借条及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出具的李云2008年3月26日银行对帐单,证明了2008年3月26日李云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自己建行的银行卡中取出了10万元给了苏阳,并由苏阳出具了借条。
原告又出具房产档案证明苏阳留下的遗产为沈阳市皇姑区一商品房,面积240.15平方米。此房的产主登记是苏阳。此房的实际情况是贷款50万,于2009年5月20日被沈河法院查封。
苏洋和吴贞都没有出庭,而是委托王虹代为应诉,王虹提出不知这10万元的真假,并且也没有使用过这10万元,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对于遗产的事实予以确认。王虹提出庭后向北京的苏阳的亲属查询借款情况,如真有此事,同意调解,但是之后就再无音讯。
2010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
2010年4月末,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虹偿还刘海英借款五万元;王虹、吴贞、苏洋偿还刘海英借款五万元(以继承苏英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至此一起因借款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还债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原告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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