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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律

时间:2012-03-07 10:41来源:邦卡 作者:疯子弗洛伊德 中国法律网

  1991年,陈某安所在村进行了一次宅基地分配,标准是按在册户籍人口,每人1分地。按此标准,只有两口人的陈某安家分得2分地,扣除原有宅基地0.27分,实际分得1.73分。陈某星家共5口人,学会公司。分得5分地,扣除原有旧宅基地3.83分,实际分得1.17分。因为陈某安家经济窘迫,无力建新宅,陈某安的父亲就与自己的亲兄弟陈某星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陈某安父亲将宅基地交予陈某星兴建新宅,自己则使用陈某星的旧宅。这样,陈某星全家共分得的宅基地合计2.9分,经村委会确认后,这2.9分地登记在陈某星一人名下。随后,陈某星在交换来的宅基地上兴建新宅,陈某安父子则一直居住在陈某星的旧宅。而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某安的父亲至今没有一块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陈某安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且陈某星非法使用的新宅基地至今未通过宅基地审批手续。所以,陈某安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无效,陈某星向自己返还交换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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