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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12-03-23 01:27来源:林林其 作者:亲爱的北京 中国法律网
我想和一家奥地利公司合资办厂,请问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需要的待续等?
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指南 一、立项审批 主办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 (一)立项审批的分工 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需国家平衡的重要产品布点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经贸委。 (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资金、能源、交通、供水、外汇等不能平衡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立项审批的分工,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限制乙类项目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令第5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外双方签订了意向或协议书之后,由中方申报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合同、章程的审批 主办单位:听听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112/89444.html。省外经贸厅 (一)审批合同、章程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外方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书; 5、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书; 6、国家规定的出中配许可证产品。需有国家外贸部的年出口规模批件; 7、使用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 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 8、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9、申请报告。 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工商管理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1、名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名称登记申请报告。 (2)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中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登高专用章;投资外方为个人世间,则应提交外方投资人身分证明。 (4)填写名称登记表。 名称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开业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章程; (4)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5)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营各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书;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的人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贸厅 (一)产品出中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销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先进技术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技术转让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历报告; (4)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报告; (5)国际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证明和奖励证明材料。 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审批进出口额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的审批 (1)经市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设备和物料清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批出口商品配额和出口登记商品证明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经市面上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外销协议; (3)批准出口规模的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想知道公司。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土地管理 主办单位:省土地局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3、土地使用权出租;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其它。 外商投资企业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得出租、抵压和转让。 (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2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0.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1.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1.3公顷耕地或者0.3公顷以下菜地,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会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审批; 4、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报国务院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土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国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和国家鼓励的项目用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劳动管理 主办单位:省劳动厅 (一)招聘职工 1、企业从本市(县)内城镇人口中招聘职工,可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确定招聘对象后,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到市(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业部门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2、企业从外市和外省城镇人中中招聘职工。须经本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企业从当地农村招工,应向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企业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须由市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企业招聘外国人员及境外人员,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请报告及拟招用人员护照、健康检察证明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大连市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市面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企业跨市招用农村劳动力,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工作时限为3作日。 (二)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用工应有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工农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身分证明; (4)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厂规厂纪。 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税务管理 主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一)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分税制规定到国税、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税务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税务登记申请书; (2)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成立企业批准文件或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4)合资企业的协议、章程的合同(副本); (5)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6)其它有关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变企业名称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范围、迁移、改组、转产、合并、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及其他原因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时间限为3天。 3、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理税款、缴销发货票、完税证明和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以后,核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记的工作时限为7天。听听公司。 (二)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人报关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或报送。 八、国家外汇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1、外汇登记。凡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0天日内,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对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容,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经贸部门变更名称批复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3、注销登记。对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对开户银行下达《撤销外炬帐户通知书》,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对该帐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办理外汇注销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开设外汇帐户 1、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2、凡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在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立3个月期限的临时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三)外汇收支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秤经营的对外会汇,可持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对外支付的合同及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合同及有关凭证,直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无上述凭证需对外支付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2、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获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外汇管理体制部门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去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到外汇市场购买。 (四)外债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勤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总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 2、实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本付息时,开户银凭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 (五)依法停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将所分得的资金汇出境外,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九、海关办事程序 主办单位:主管海关 (一)企业注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报关注册登陆记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正本);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2、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经海关批准后发经《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验资后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 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出口征免税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办理征免税,须提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 (2)进口货物箱单、发票。 2、经海关批发后发给《免征税证明》。 办理进口设备征免手续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按规定需报海关总署批的除外)。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征免税证明》; (5)按规定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进出口批准证明的商品,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1)外经贸部门的批件; (2)贸易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2、海关核准后,按合同数、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 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 3、海关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发给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注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5、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 6、对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式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工作日。 十、商品检验 主办单位: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商检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接受报验;二、抽样;三、检验监定;四、签发证书。 (一)出口商品报验手续 1、企业填写出口报验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并加盖报验单位公章(或附送单位介绍信)。 2、出口报验时应提供的单据:报验人提供合同和信用证,其他单据有外贸合同补充协议、信用证更改书或更改电函、凭样成交的样品、工厂检验合格单,包括质量码单、卫生注册证书或编号、质量许可证或编号、包装性能、鉴定合格单、预验结果单,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附产地商检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者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等。 办理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口商品报检手续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提供的单据和资料:报检人应提供合同规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根据申请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标准样品、货物清单、重量码单、成交样品、陆运商务登记、空运事故登记、海事报告、进口质量许可证等复印件。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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