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暂缓对民科非企业进行登记前审查,违背了。”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行政法专家袁裕来说。 袁裕来介绍,《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国家已经对“民科非”的登记管理有明确规定,济南市政府颁布文件,暂缓对“民科非”企业注册前的审查,就是给行政许可加了前置性条件。 “以往一些民科非企业出现问题,不是政府停止审查的理由。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304/189027.html。”袁裕来表示,一些“民科非”出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而不是通过“暂缓审查”、“无法注册”这种前置性条件,来限制行政许可。 “用不许可代替后期监管,从而规避问题是不合理的。”袁裕来说。 工商税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