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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与专利人义务

时间:2012-03-25 02:05来源:小三 作者:微笑每天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一项发明、或专利的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授予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登记、公告,申请人(发明人)即为专利权人。那么专利权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我国的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和物质权利(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一、精神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发明人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署名权。即在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上发明人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发明人才能享受,不能转让或继承。

  二、物质权利

  所谓物质权利,是指因取得专利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具体说,有以下四项权利:

  1.专有权。有的国家叫做排除其他人利用其专利的权利。即排他权。这种权利是一种独占权,其他人不能利用其专利,除非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没有得到同意而加以利用,就是非法的,要负法律责任。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这一点在有些国家的专利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例如美国专利法和英国专利法都认为专利权是动产,实际上专利权的权利和财产权是一样的,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这和订合同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是不同的,因为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双方有效,对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其实职工婚育证明格式。而专利权不同,一旦登记、公告,那就任何人都得尊重不能侵犯。假定一个专利权是关于一种新产品的,如果有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了同样的产品那么不问这个人是否看了专利说明书以后制造的,还是自己发明的,都是侵权。这就是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专利权作为财产权,仅就发明专利而言,其内容要看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是产品还是方法而不同。如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是一项产品,一般公认只有专利权人专有制造, 公司财务会计。使用和销售该项产品的权利,而不问制造这种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有的国家还规定专利权人专有进口取得专利权的产品的权利,例如日本、西德、美国、法国和瑞典等国。但在国际上,对于专利权人是否有这种权利的问题是有争论的。同时,也很难说进口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因为专利权人在进口国可以禁止销售这种产品,所以只要有禁止销售的权利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禁止进口权是不必要的,不过承认有这种禁止进口权,专利权人在海关就可以没收这种产品。另外,对我国来说,外国人认为我们有些进口产品可以通过内部分配、调拨来销售,而不必通过市场来销售。所以他们要求我国对专利权人给予进口权,否则他们就不放心。对于这一点,我国专利法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就是在专利权人实施以后,其他人要进口他的产品,应该得到他的同意。

  如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是一种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这种方法。关于方法专利,专利人的权利包括制造、使用和销售、许诺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有些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规定,但在美国专利法中没有这样的一般规定,所以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其他人使用或者销售按照专利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没有任何权利,除非他的专利说明书的权项中列有产品这一项。

  专利方法是否已经被他人使用了,比较难于发现。唯一的线索是和使用该方法所制造的产品一样的物品。当专利权人发现那种和他的产品一样的物品时就要进行调查、分析那种物品,如果他能证明那种物品是他的专利方法制造的,就可以禁止他人销售那种物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证明是很困难的。所以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如果发明是制造一项产品的方法,任何同样的产品,除第三人能提出相反证明外,协议离婚程序。推定为依该项方法所制造。这就是举证责任推给了第三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项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专利权人无须提出证明。

  上述说明专利权人的专有权,也就是最基本的权利。

  2.提起诉讼的权利。

  专利权既然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则具有财产权人应具有的一般权利。其中专利权人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对侵权人有提出诉讼的权利。任何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实施其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并赔偿损失。如果其不停止实施,专利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是专利权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如果没有这项权利,专利权就落空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3.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

  任何人利用他人的专利发明,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给予许可的方式就是签订许可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使用费的支付在内,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有四种,一种叫独占许可证,即在一定的地域内,被许可人对他所购买的技术有权占有的利用权,许可人(专利权人)和第三人都不能在该地区内利用该专利发明。这种情况和专利权转让还不相同,专利权仍在专利权人手中,但他自己不能利用。第二种是独家许可证,即在一定地域内,专利权人只许被许可人一家利用该专利发明,不再允许其他人利用,但专利权人自己仍保留利用该发明的权利。第三种是普通许可证,即在一定地域内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利用该专利发明,但他保留把许可证再出售给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所以在一定地域内,同时可能有几个被许可人利用专利发明。第四种是分许可证,即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人将该项发明的使用权转售给第三者,但被许可人出售分许可证,必须事前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4.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第四项权利,就是有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可以把他转让给其他的人。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就不再享有专利权了。受让人就成了新的专利权人了。专利权的转让与技术转让不同。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包括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的技术,如专利、商标等等。另一类是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主要是技术诀窍。

  在技术转让即技术贸易中,许可人出售的只是技术的使用权,即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商标或技术诀窍,而不是出售专利权、商标权或技术诀窍本身。专利权、商标权本身一般是不轻易转让的。

  一般国家的专利法要求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要送专利局登记、公告,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否则转让专利权对第三人无效。其意思是,无论转让合同是否送专利局登记,合同对于双方是有效的,但是没有登记、公告,第三人不知道专利权转移,如果发生侵权情况,新的专利权人不能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或赔偿损失。如果发生重复转让(转让后又转让一次),而第二个受让人又把转让合同送专利局登记、公告,第二个受让人就成了合法的专利权人,他可以要求第一个受让人停止利用该专利发明,因为第一个受让人没有登记,没有真正取得专利权,只能向原来的专利权人要求赔偿。所以说专利权转让必须到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进行专利权的合法变更。

  二、专利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享有上述一些主要权利的情况下,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专利的义务,二是交纳年费的义务。

  1.实施专利义务,就是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权的国家积极地实施他的专利。

  在有些国家,专利权人根本没有实施的义务。美国就是如此。因为在美国,他们认为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自我利益会驱使他去实施。在苏联等国也没有实施的义务,不过理由不同,因为这些国家授予发明人证书由政府督促企业实施,这些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发明人或专利权人自己不能实施。

  在大部分国家里,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则是一项义务,不实施达到一定年限的,是强制许可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2.交纳年费义务

  专利权授予后,以及在实行延迟审查制的国家,专利申请公布后,为了维持申请和专利权有效,一般国家都规定要交纳年费,或维持费。

  不交纳年费专利权即告终止。但有一个宽限期,可在宽限期内补缴,但须交纳一笔滞纳金,算是一种处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均有具体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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