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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12-03-26 09:38来源:suzy 作者:新新生态 中国法律网

  今年2月,“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引发社会关注。两会上,这一话题再度被聚焦—— 食品安全犯罪,用“重典”正当时?

  【新闻回放】

  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并指出凡是涉地沟油犯罪,“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的解读,呼应了很长一段时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犯罪量刑过轻的不满。今年“两会”,关于食品安全的种种奇闻怪状仍然被代表委员们挂在嘴边:鸭蛋中有苏丹红,火腿中有敌敌畏,牛奶中有三聚氰胺,汤圆中有创可贴……牵涉其中的既有小企业小作坊,也不乏身价不俗的大企业、“龙头企业”。

  “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法律威慑力较弱,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实。我们国家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的不足应当引起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市委副秘书长李逸平在相关议案中表示。

  事实上,此次两会,学习投资 。你看网络创业。提议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重典”的代表委员不在少数。

  【会场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向大会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加强食品安全管控。高天乐认为,从此前的“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到最近的水饺“细菌门”事件,很多本该有非常高的质量标准的“行业龙头”纷纷卷入,“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较低是一个重要原因。”

  惩罚太轻,隔靴搔痒?

  高天乐在提案中给出两个数据:“近期市进行食品安全整顿,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件,罚没款4057万元。据此计算,每起案件平均罚款仅2684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货值金额十倍”或“十万元”已是罚款上限,高天乐表示,罚款不能伤筋动骨,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另起炉灶。这样的惩治恐怕只是“隔靴搔痒”。

  李逸平则在有关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议案中指出,现实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多、查处少”,“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多,惩治违法犯罪的少”,“司法机关立案少,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罪惩治的更少”。

  刑法规定了两个有关食品安全的罪名: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去年5月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两条法规作出修正,提高了适用刑罚的起刑点,扩大了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范围等.今年2月,针对地沟油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严惩。这些都被视作对食品安全犯罪“重拳出击”的信号。

  但全国人大代表张喆人认为,专项整治固然有效,但食品安全问题面大量广,不可能每遇一个新问题就出台一个新通知,“事后整治不如事前防范。”他认为,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的法律由于量刑过轻,预警功能比较虚弱,有必要从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规企业的预期成本。

  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

  目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体系。张立勇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严重危害,网上创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张喆人认为,目前至少应该调整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条文的适用机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他建议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故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且危害后果严重、危害面广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量刑幅度,凡无法适用《刑法》第143条、144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张喆人还建议增加资格刑,在对行为人以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量刑的同时,把他们的犯罪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规定在行为人服刑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他说:“增加资格刑,目的是为食品生产和销售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我甚至认为,对一些有前科的人,可以看情况‘彻底拉黑’。”

  倡导“行刑衔接”

  2008年,上海浦东等地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建立了“行刑衔接网络信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把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审查,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由侦查机关立案查处。

  把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相衔接,叫做“行刑衔接”。作为2011年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食品安全管理”专题调研组的召集人,全国人大代表李逸平、张喆人、李斌都认为这是启动刑事程序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张喆人告诉记者:“很多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刑法,但行政机关执法处理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把这些信息及时传达到司法部门,就可以进一步追究责任,也减少惩处犯罪的社会成本。”

  “从浦东这个平台的运行情况看,实际效果还要提升。比如有的地方光把已经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导致其它大量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录入。”张喆人表示,根据去年调研的结果,他们已经专门提交议案,建议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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