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争议该告谁?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25 推荐劳动法律师: 徐某于1999年初受聘进入某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工作了半年之后,由于该外地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不能为徐某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1999年8月外地公司和徐某共同找到了上海市的一家知名人才服务公司(徐某于1999年初受聘进入某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工作了半年之后,由于该外地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不能为徐某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和缴费手续,公司。1999年8月外地公司和徐某共同找到了上海市的一家知名人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徐某同该人才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然后人才公司同外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合同》,约定人才公司将徐某派往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职务仍为总经理。2000年5月外地公司由于本身经营发生困难关闭了上海分公司,公司。同时书面通知徐某解除双方关系并停发工资,而此时无论是前述的《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均未到期。同外地公司几经交涉未果,徐某以外地公司为被申诉人向某区提起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外地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徐某诉外地公司属主体不当,裁决驳回了徐某的仲裁请求。 〖给个说法〗 〖忠告〗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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